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5********,苗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深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员工,暂住本市桥头镇**路**号**栋**楼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办事处集体户委**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粤S2V***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桥头镇桥龙路邓屋跨线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鸿彪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20年11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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