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3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7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6.79mg/100ml)驾驶粤S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人员设卡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4******。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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