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安徽省亳州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西三路与北二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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