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乐昌市**村委会**组**号之一。2017年11月23日,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 FC****号小车行驶至乐昌市乐梅公路开发区红绿灯路段被乐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建庆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散件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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