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5********,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兰坪县**村委会**村,现住兰坪县**镇**期**栋**单元**室。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兰坪县营盘镇营盘街驶往兰营线加油站方向,21时04分,当车行至兰营线K51+120米处时,被兰坪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3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查获现场概貌及照片、交通工具照片、辨认交通工具照片;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告知书、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润平

代理检察员:和生丽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53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