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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9********,彝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挡板货车从景洪市曼斗村往勐腊方向行驶。同日10时27分,当其行至昆磨高速K561公里100M勐仑服务区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27.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路,联系电话:1598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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