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身份证号:532326198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户籍地大姚县**镇**村委会**号。案发时暂住大姚县**镇**小区**幢**单元**室。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姚县**镇**小区家中饮用白酒后,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到县城家宜购超市购物后准备返回家中。当晚20时许,行至大姚县**小区**小区门口路段时,李某某所驾车辆与行车方向右侧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某碰撞,造成李某某、张某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开龙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当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随后带李某某到大姚县平安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21mg/100m1。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查获经过、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小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口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红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大姚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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