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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大理市**镇**村**号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核定载人数为6人、且属非营运性质的云******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向每名旅客收取200元乘车费的价格,从云南省弥渡县搭载夸某某等17名缅甸籍旅客经杭瑞高速公路前往瑞丽。同日19时10分许,驾车行驶至杭瑞高速K2544+300米(凤仪收费站)处,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搭载的17名旅客被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兵前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载人数已超过核定载人数的200%,属严重超员载客。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对其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和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车辆行驶轨迹、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习巧容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侦查卷宗2册、检察刑事诉讼案卷1册),视频光盘2张随案移送。

2.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727****。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建议适用速载程序案件证据明细、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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