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泸西县**镇**村**新区**号,现住弥勒市**镇**广场小区**幢**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红河水乡出发,行至**路路口100米处时,其将所驾车辆未熄火停放在道路中间车道上睡觉,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8.53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家中,联系方式:1398737****;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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