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5291979********,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村**组**号,现住弥勒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9日被屏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47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弥勒市城区**路与**大道路口向北200米处被公安交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6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检察官助理:沈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8877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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