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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载18人(均为镇雄县**中学学生)驶往镇雄县**中学,途经**镇**村时被民警查获,该车辆核载7人,已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达17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证人罗某某等人证言;3、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2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剑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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