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李某某,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61********,高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 |
|||
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9月17日 |
|
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犯罪事实 |
2020年7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大海林林业局沿河街河北大桥西侧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对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8mg/100ml。 |
|||
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制措施凭证(√) |
|||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
||||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
||||
5、视听资料 |
||||
罪名认定 |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
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 |
||
备 注 |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王 鑫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