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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五常市**镇**村**屯,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黑A0****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铁通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铁通公路345公里小山子镇大十街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小山子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65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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