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派出所,现住介休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2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晋Kr****银白色小轿车行驶至北坛西**小区附近时,遇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执法检查,经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结论为136mg/100ml。后民警带李某某在介休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液抽取,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42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开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4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1个月15日至2个月15日间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星光
检察官助理:晋紫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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