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5日0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Y****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响石山路第七小学前路段与停在路边的皖L2****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血送检,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7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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