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伊金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9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伊春市金林区金山屯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林区金山屯镇花园街邮政局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处,后将其带至金林区金山屯镇医院抽取血液。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相福
2020年7月7日
附:
1、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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