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2020年6月9日,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罚款人民币1200元;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塘中路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802599****。
2.案卷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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