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7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E****2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行至小康新村大门出口,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郭某某(男,60岁)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现场将李某某带离。经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1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铁
检察官助理:徐鹏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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