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C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海市海南区恩格尔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65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珏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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