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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C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海市海南区恩格尔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65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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