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委会**组,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8日19时50分许,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鲁北镇**小区南侧时,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贾某某撞倒,导致贾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19年09月9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6.2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贾某某经济损失3900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4.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斯琴高娃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