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门**号,现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里**号院**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A****9),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街**桥南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平
2020年1月20日
附注: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五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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