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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大兴区**合作社**,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20时许,酒后驾驶明锐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豫P****6),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薛营桥东处,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5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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