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镇**村**区**号,住北京市平谷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3时30分许,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南街亚洲星路口东侧,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无号牌)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刘某某驾驶“奔驰”牌小客车由南向东倒车后向西行驶,两车接触均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3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于2021年1月7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光盘1张;8.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戚煜珩
检察官助理 郝晓鑫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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