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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区**楼**门**号。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通州分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京榆旧线拦河闸桥东侧时,车辆前部与刘某某驾驶的“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后部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无驾驶机动车资格,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丽娟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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