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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0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蒙J*****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卓资县卓资山镇电厂路与爱民东街交叉路口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李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3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血样提取登记表;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2020年4月2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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