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8221982********,土家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村**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粤S9****号小型轿车从博罗县园洲镇往福田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园洲镇福园路白云边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驶由梁计树驾驶的粤NJ132****号手扶拖拉机,造成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通过汽车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过错。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 刘秋妍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湖南省桑植县**村**镇**村**组**号,电话:1368057****,保证人:张某某,电话:1810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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