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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古冶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05国道王家岗路口时,与准备调头尤某某驾驶的冀B6****小轿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7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查询资料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旺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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