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5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7********,汉族,初中肄业,现在合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村**村**号,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南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上园小区门口时,遇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该小区门口右转驶出,两车相碰,致两车受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经呼气测试被告人李某某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后将其带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接警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及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义广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1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书证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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