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其朋友张某某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过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结果为所送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同步讯问光盘1张;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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