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楼**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康隆大药房门前处时,与付某某驾驶的吉C****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甲采集静脉血液并委托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的李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0.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公安机关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2)事故现场记录图及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发破案经过;(6)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7)违法犯罪经历查询;(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9)机动车保险单 。2.证人付某某、郝某某、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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