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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吉******面包车沿桦甸市清水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水大街与桦甸大街交汇处时,被桦甸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83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7.户籍信息;

二、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文江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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