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镇**村**号。2021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轿车顺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公司路段处驶入该路段中心线北侧的机动车道内,其车右前部与在该路段处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的右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1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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