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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41989********,汉族,大学本科,系内蒙古**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现住址和林格尔县**园区**号公寓。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师大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东北烤肉饭店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9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寅生

检察官助理:乔文璐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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