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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中通快递快递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A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与巴陵街交口处倒车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黑A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王某某指认李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向交警南岗大队报警。经黑龙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李某某负该起车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杨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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