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96********,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古范路*****小区**楼*单元***号,无业。2016年3月11日,因赌博被古冶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12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交警六大队扣留驾驶证,违法记分12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7T***小轿车行驶至曹妃甸区**开发区荣华道与希望路交叉口处,被曹妃甸区交警三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 55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驶证信息、违法记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秀玲
检察官助理:张建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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