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6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商都县**镇**移民楼**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2 日14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被暂扣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商都县七台镇鹿王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白干路,从南门进入**移民楼小区时,强行闯过该疫情防控卡点。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4. 3 毫克/100 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商都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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