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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84********,汉族,专科文化,北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路**广场**栋**单元**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陕A*****的黑色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武侯区吉泰六路“小郡肝串串香”出发,搭载其女友吴某某到天府三街大源中央公园散步,并于大约半小时后将吴某某送回剑南大道南段“**”小区家中。随后李某某从“**”小区门口出发,沿剑南大道向南行驶准备掉头。21时34分许,李某某行驶至距天府新区剑南大道南段高登瑞华天地门前约40米处时发现酒驾整治点,遂靠边停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挡获。

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2.6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本次系初犯。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1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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