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其牌照为云A5A***的面包车自会东县鲹鱼河镇三家村往会东县城方向行驶,途径三鑫路北二段处撞倒道路中间的隔离栏,其将隔离栏扶起后继续行驶400余米后被巡逻交警挡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52.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会东县交通警察大队工作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唐某某、郭某某、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鼎城凉山司鉴[2019]毒鉴字第01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血液提取笔录、图及照片;6.交通事故现场监控、呼气检测、抽血、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20年1月2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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