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巷**号,住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3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从大邑县晋原街道潘家街三段“**KTV”外出发,沿潘家街三段往潘家街四段方向行驶。23时37分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邑县晋原街道潘家街四段241号外路段处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44.9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建刚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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