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天全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0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明康酒店ktv喝酒后,在驾驶其停放于该酒店门口号牌为川TA****小型轿车的过程中,与高某某停放于酒店门口路边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车辆信息、血样提取表,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1388161****)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