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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小区**组**号,住威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威远县连界镇新区“南堂食府”吃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往连界红旗加油站方向行驶,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加油站加油时认为加油站未为其足量加油,遂报警,处警民警到场发现其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往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0.4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定均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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