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刘某某、郭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1503198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8809****。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老双中路川齿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案发后随即提取的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7.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一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561****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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