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路**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G*****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龙泉驿区**道出发驶往温江城区方向,途径**路等道路后沿青羊区光**道**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日0时43分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距**路路口约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77mg/100ml和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依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勇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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