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新津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7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川A4****号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津县普兴镇花普路天宫村往花桥镇方向行驶至花普路五峰村路段处时,被警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含量测试,被告人李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浓度为92.9mg/100ml,对其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检验浓度为9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中毅

检察官助理:李梦筱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