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社区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小明饮酒后驾驶川Z3***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542国道由利州区大石镇往旺苍县嘉川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542国道59KM+600M(尚武镇国娃子洗车场附近)时因超车不当驶入逆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唐家超驾驶川H7B***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童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童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5mg/100ml。经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 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血样提取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及前科查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波
检察官助理:张弘扬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社区居委会,联系方式:1388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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