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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营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WQ****号小型轿车从西昌市碧桂园工地往西昌市健康医院(天王山大道中石油加油站旁边)行驶,当车行驶至红绿灯路口右转时,将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川W01****电动车撞倒,造成周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酒精含量为99.09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已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任 勇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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