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WQ****号小型轿车从西昌市碧桂园工地往西昌市健康医院(天王山大道中石油加油站旁边)行驶,当车行驶至红绿灯路口右转时,将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川W01****电动车撞倒,造成周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酒精含量为99.09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已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任 勇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