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邻水县**镇**村**组**号自己家中与李某某、曾某某、范某某等人一起饮了啤酒,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晚上8时许独自驾驶车牌号码 川X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线向**镇**村方向行驶后又折返沿国道**线往**镇**村家中行驶,当日21时12分许,行驶至国道**线2033公里+**米(邻水县**镇**街**段**号门前)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围墙,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边群众向邻水县公安局报警,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勘查,民警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中已经昏迷且已被120救护车送至邻水县人民医院,勘查民警在现场无法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待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勘查民警便立即前往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1.4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在邻水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抽血备检。经鉴定,所送检材李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2.85mg/ml(等同于28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庭龙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