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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堂县栖贤乡S101省道27KM+500M路段处时发生自翻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提取李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所送李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2.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由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6月27日,民警在金堂县栖贤乡将被告人李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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