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排**号,住包头市固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包头市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包头市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包头市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固阳县一饭店内与家人聚餐并饮酒,当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BX****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固阳县X077线原兴顺西收费站,被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民警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
(2)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经过;
(3)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被告人李某某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6)包头市固阳县公安局固公行罚决字[2019]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7)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区人民法院(2009)白刑附民初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包公交鉴(酒检)字[2019]311679号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检察官助理:张晓凯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固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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