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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8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大庆**公司**,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捷达轿车(车牌照为黑E****2),沿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育岗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9mg/100ml。李某某被带至大庆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5mg/100mL。李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晓丽

检察员:董长凤

2020116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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