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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屯,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客轻便摩托车沿柳姜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该线2km+466m处,掉头与王某某驾驶辽B****S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被告人李某某受伤。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53mg/100ml,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均为0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诊断证明书、强制保险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利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家中,联系电话:1571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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